营口市经委于3月28日召开座谈会,讨论贯彻省电力有限公司辽电营销[2008]117号文件《关于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用电管理的通知》。市经委吴品忠副主任、郭宝莉处长、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王德斌、李伟主任、协会常务副会长刘英民、秘书长王朝阳参加会议。会议由市经委副主任吴品忠主持。
会议讨论省电力公司文件规定“对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高耗能企业必须全部安装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对于坚持申请按变压器容量交纳基本电费的该类高耗能企业,当其实际负荷超过申报的变压器铭牌容量,供电公司除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外,其基本电费一律改为按最大需量收取。”“本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协会常务副会长刘英民、秘书长王朝阳分别对执行该文件提出意见。
一、 关于文件第六条意见,建议维持现状。
我市是电熔镁砂主产区,全省总产量85%在我市。由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原材料、运费涨价,现生产电熔镁砂每吨效益在50元至100元,效益低下。原因,电费成本高,企业按变压器容量交纳基本电费,而由于供电能力有限,目前只能按变压器容量(交基本电费容量)67%供电生产。企业已向供电公司奉献33%不能供电的基本电费。但部分企业每天开车时间可能出现超负荷现象,而按文件“规定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外,基本电费一律改为按最大量收取”不妥。将每吨电熔镁砂又增加150元电费成本。应保持现状,保持和谐供、用电关系,避免出现纠纷。
二、 差别电价问题
限制类产品应从限制期再投资新建厂之日起,对新建限制类产品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原企业生产不能实行差别差价。因当时没有限制,而且还鼓励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