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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7]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关于印发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现将《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为解决我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巩固前期治理成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央环保督察“举一反三、边督边改”的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市镁制品企业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五大发展理念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大力推进我市镁制品企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镁制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工作,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加强高耗能、高污染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企业的整治工作,切实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环境治理范围
全市镁制品工业企业。涉及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四、工作分工
成立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营口广播电视台、营口日报社、营口水务公司、营口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一)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是属地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市环保局负责推进环境治理工作,完善企业标准,明确验收程序,严格环保执法。
(三)市工信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
(四)市工商局负责推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面检查,严查煤炭质量。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整治秩序,强化重点案件的查处。
(六)市财政局负责环境治理示范项目资金保障工作。
(七)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环境治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综合保障工作,指导依法行政工作。
(八)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环境治理督查工作。
(九)营口广播电视台、营口日报社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舆论监督和曝光。
(十)营口水务公司、营口供电公司对未按要求停业、关闭的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断水断电;向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提供用水用电信息。
五、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环境治理(环保局牵头,成员单位配合)
1.完善企业治理标准,实施对标整治
按照《辽宁省镁行业整治环境管理暂行规定》,重烧镁砂窑、轻烧镁砂窑、电熔镁砂窑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暂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执行,即烟(粉)尘浓度排放限值为200 mg/m3、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850 mg/m3,其他炉窑、生产设施按照类别和燃料性质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限值暂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待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行业排放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为推进我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工作,制定《营口市镁制品企业复产环境治理标准》、《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标准》。停产企业复产或正在生产企业要达到《营口市镁制品企业复产环境治理标准》后方可恢复或继续生产。全市镁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标准》实施对标整治,9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具体治理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2.明确验收程序,强化验收管理
停产企业复产要向属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提出书面复产申请,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营口市镁制品企业复产环境治理标准》进行验收。达到复产环境治理标准要求,向企业书面下达复产通知书;未达到复产环境治理标准,继续停产整治;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移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对正在生产的企业,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检查,对达到《营口市镁制品企业复产环境治理标准》要求的,向企业书面下达继续生产通知书;对未达到《营口市镁制品企业复产环境治理标准》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企业复产按照上述复产验收程序进行。
全市镁制品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做好整改,进一步强化管理,完善治理设施,按照《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标准》要求进行对标治理。9月30日前整改完成后,向属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属地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达到环境治理标准要求,向企业书面下达验收合格通知书;逾期未达到环境治理标准要求,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企业达到环境治理标准要求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市环保部门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各县(市)企业复产以及整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企业数量的15%,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继续停产整治。
3.重拳出击,严格环保执法。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强化对行业的环境监管执法,加速推动屡次违法、整改无望的企业退出。加强部门联动,继续强化与公、检、法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衔接配合,加强严重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惩戒。发现未批先建、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监测数据等各类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大石桥市要对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区域企业排污情况实施全天候监控。
4.严格依法征收排污费。各级环保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镁质材料行业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确保做到应收尽收。实行落实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排放标准,加倍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二)淘汰落后产能(工信委牵头,成员单位配合)
对1400KVA及以下的电熔镁砂炉;土焙烧窑或土煅烧窑;烟(粉)尘排放浓度大于200mg/m3的窑炉设备;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有效容积4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镁质材料行业现有产品能耗不符合《镁制耐火原料及制品单位产品能源耗限额》(辽宁省标准(DB21/1642-2008));不符合国家工信部《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有关规定等技术和装备全部淘汰。
(三)开展经营活动违法检查(工商局牵头,成员单位配合)
强化企业经营管理,查处市场交易活动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煤炭流通领域的查处,禁止销售使用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
(四)维护整治秩序(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配合)
维护环境治理稳定工作,及时处理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严格依法办理。
(五)强化资金保障(财政局牵头,成员单位配合)
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推进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工作。
六、实施步骤
2017年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5日前)
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切实落实到人。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发动,营造工作氛围。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25日至9月30日)
1.复产企业审核验收阶段。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复产以及正在生产的企业按照《营口市镁制品企业复产环境治理标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可恢复或继续生产;对不符合条件的停产整治。
2.规范提高阶段。全市镁制品工业企业按照《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标准》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逾期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市环保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企业复产及验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查。
(三)督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镁制品工业企业逐一现场验收,对未达到环境治理标准的企业全部停产整治。市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责任落实机制。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把进一步做好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确保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环保、工信、工商、公安等各成员部门要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难点、热点污染企业的查处和管理。严格标准审核,严肃和规范政治纪律,遏制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信息报送机制。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深入宣传成功经验、工作成绩,各地区要于每月底前将本月环境治理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书面汇总报至市环保局。
(四)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督办。督查督办过程中,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对督促整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责令其加大整治力度,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和曝光。
附件:1.营口市镁制品企业复产环境治理标准
2.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标准
附件1
营口市镁制品企业复产环境治理标准
1.环保手续齐全。
2.炉(窑)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
3.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石、镁砂散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破(粉)碎、筛分、均化、输送、混料、成型和成品加工等易产生粉尘的环节要进行封闭,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配套建设布袋等除尘设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生产车间及炉体要封闭,厂区及主要道路要硬化,减少扬尘污染。
附件2
营口市镁制品企业环境治理标准
附表1 电熔镁砂行业
指标 分类 |
序 号 |
治理标准 |
设 施 和 措 施 要 求 |
1 |
按照规定依法设置排放口,电熔炉收尘罩上方禁止设置直排筒。 |
2 |
电熔炉采用布袋、静电、多管陶瓷等一级或两级除尘,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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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贮存矿石、镁砂散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防止扬尘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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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破(粉)碎、筛分、均化、输送、混料、成型和成品加工等易产生粉尘的环节要进行封闭,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配套建设布袋等除尘设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生产车间及炉体要进行封闭,减少扬尘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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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一般工业性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的相关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对危险废物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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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厂区及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定期洒水清扫;运输散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严防散料洒落;厂区门口外道路100米内要定期清扫。同时开展绿化工程,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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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重点污染设施安装工况法传感器,具备在线安装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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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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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照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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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熔炉提倡使用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余热利用装置以及电极自动升降系统等,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实现节能减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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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除尘设备应设有专人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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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相关要求按照辽宁省环保厅镁产业镁砂行业综合治理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落实。 |
附表2 重烧镁砂行业
指标 分类 |
序 号 |
治理标准 |
设 施 和 措 施 要 求 |
1 |
按照规定依法设置排放口。 |
2 |
重烧镁砂、中档(球)等重烧窑采用布袋、静电、水等一级或两级除尘,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应建设脱硫、脱硝装置。同时按照依法依规和市场化的原则逐步推进“煤改气”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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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石、镁砂散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
4 |
破(粉)碎、筛分、均化、输送、混料、成型和成品加工等易产生粉尘的环节要进行封闭,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配套建设布袋等除尘设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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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重点污染设施安装工况法传感器,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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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厂区及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定期洒水清扫;运输散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严防散料洒落;厂区门口外道路100米内要定期清扫。同时开展绿化工程,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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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
8 |
按照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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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环保治理设备应设有专人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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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相关要求按照辽宁省环保厅镁产业镁砂行业综合治理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落实。 |
附表3 轻烧镁砂行业
指标 分类 |
序 号 |
治理标准 |
设 施 措 施 要 求 |
1 |
轻烧窑生产要采用煤气发生炉,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应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按照依法依规和市场化的原则逐步推进“煤改气”工程。 |
2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石、镁砂散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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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破(粉)碎、筛分、均化、输送、混料、成型和成品加工等易产生粉尘的环节要进行封闭,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配套建设布袋等除尘设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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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具备在线安装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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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一般工业性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的相关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对危险废物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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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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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照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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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厂区及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定期洒水清扫;运输散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严防散料洒落;门口外道路100米内要定期清扫。同时开展绿化工程,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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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环保治理设备应设有专人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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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相关要求按照辽宁省环保厅制定的镁产业镁砂行业综合治理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落实。 |
附表4 镁碳砖行业
指标 分类 |
序 号 |
治理标准 |
设 施 和 措 施 要 求 |
1 |
按照规定依法设置排放口。 |
2 |
烘干窑加热要采用电、天燃气等清洁能源方式,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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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破(粉)碎、筛分、均化、输送、混料、成型和成品加工等易产生粉尘的环节要进行封闭,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配套建设布袋等除尘设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
4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石、镁砂散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
|
5 |
对一般工业性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的相关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对危险废物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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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厂区及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定期洒水清扫;运输散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严防散料洒落;厂区门口外道路100米内要定期清扫。同时开展绿化工程,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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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具备在线安装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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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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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照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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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环保治理设备应设有专人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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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相关要求按照辽宁省环保厅镁产业镁砂行业综合治理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落实。 |
附表5 烧成砖行业
指标 分类 |
序 号 |
治理标准 |
设 施 和 措 施 要 求 |
1 |
企业隧道窑按照依法依规和市场化的原则推进油改气工程。 |
2 |
隧道窑(燃油)企业尾气治理要配套建设布袋除尘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治理装置,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应建设脱硫、脱硝装置。具备条件的要实施“油改气”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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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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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石、镁砂散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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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破(粉)碎、筛分、均化、输送、混料、成型和成品加工等易产生粉尘的环节要进行封闭,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配套建设布袋等除尘设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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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一般工业性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的相关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对危险废物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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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厂区及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定期洒水清扫;运输散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严防散料洒落;厂区门口外道路100米内要定期清扫。同时开展绿化工程,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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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具备在线安装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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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照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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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要加强日常管理。环保治理设备应设有专人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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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相关要求按照辽宁省环保厅镁产业镁砂行业综合治理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