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信厅召开全省菱镁资源总量管理相关工作推进会议
2020-12-24

            辽宁省工信厅召开全省菱镁资源总量管理相关工作推进会议

2月17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代表省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市、县(市、区)两级工信部门在我厅召开了菱镁资源总量管理相关工作推进会议,厅建材处李翔处长解读了《菱镁资源省级总量管理办法(试行)》和各市供给总量控制系数安排,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了业务培训,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鞍山、抚顺、丹东、营口、辽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县(市)区镁产业综合治理工作相关负责人2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菱镁资源省级总量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菱镁资源,保护环境, 防止过度开采,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菱镁产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办〔2020〕33 号)对菱镁资源 供给实施总量控制、强化开采强度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辽宁省境内菱镁资源的供给总量管理,包括矿 山开采(含兼采)、存量矿石供应及低品位菱镁资源,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菱镁资源主要成分为 MgCO3,其 MgO 含量 (质量分数)一般在 35%及以上的菱镁矿石及低品位可利用 资源,包括尾矿、毛石(岩毛)、矿岩混合物等资源。

第三条  第三条 菱镁资源供给总量控制实行省、市两级管理。 省级总量管理是指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 场监管局根据市场需求预测,在不突破全省菱镁采矿权证载 规模的前提下,提出省级年度菱镁资源供给的总量控制系数 (市场需求预测/全省证载规模,0-100%),经省镁产业综合 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究评估确定后,分 批下达给相关市(主要指鞍山市、抚顺市、丹东市、营口市、 辽阳市、铁岭市等,以下简称“各市”)。

第四条 第四条 在省级总量控制系数的基础上,将环境保护、 2 矿山开采、平均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安全生产、上一年度 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等因素,作为在省级总量控制系数的基础 山核增核减的计算依据,确定出各市的总量控制系数。 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各市区域大气及矿山环保情况、省自 然资源厅综合矿山开采(含超采、生态恢复、开采方式等)、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安全生产情况、省新材料工程中心根据当 年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分别在省级总量控制系数基础上提出 对各市控制系数核增、核减的百分点(每个因素影响 0-5%)。

第五条  第五条 市级管理主要制定月度菱镁资源供给管控方案, 严格管控措施,科学设定开采强度,严禁矿山超规模、掠夺 式和破坏性开采,做好总量控制和月度管理的监管工作。制 定企业开采强度管理规则,安排矿石与低品位资源的分配比 例等。

第六条 第六条 市级总量控制数量根据本市总量控制系数确定, 即控制系数*本市证载规模,证载规模应扣除本市采矿证到 期矿山、列入保护区或生态红线内停产矿山等情况的证载规 模。明确各企业月度开采计划。

第七条  第七条 各地执行总量控制措施中,资源计重计算方法 为: MgO 含量≥41%的资源——按其实际质量计重; 低品位可浮选资源——按折算比例计重: 39%≤MgO 含量<41%的资源,按其 50%质量计重; 3 37%≤MgO 含量<39%的资源,按其 40%质量计重; 35%≤MgO 含量<37%的资源,按其 30%质量计重。

第八条 第八条 省镁产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 12 月底 下达次年各市菱镁资源控制系数。各市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不得跨年使用,有效期截止当年的 12 月 31 日。

第九条 第九条 每年 1 月,各市需将本市总量控制数量、各生 产企业月度生产计划安排报省镁产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 公室备案,同时上传至服务平台,并逐月上传月度生产计划 执行情况。

第十条 第十条 省镁产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需要, 组织对各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年度情况进行通报。 对超指标开采的地区责令整改,未及时整改的,扣减该地下 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政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菱镁资源统 计资料管理制度。主管部门、执法机构、相关企业(单位) 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以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 资料对菱镁资源开采、运输、贸易、计量、检测等数据、信 息、票据、文件等如实记录和保存,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 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镁产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