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0〕57号
南楼经济开发区、大石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石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大石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保护城市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营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石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遵循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多方联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全市开展重点区域应急联动,健全应急联动机制,保障启动区域联动时,各相关单位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根据营口市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大石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专项应急预案,与各开发区、各镇街,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方)案,涉气污染排放企业减排工作预案等,共同组成大石桥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指挥工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1.市专项指挥部组成
市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国资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融媒体中心、供电分公司,以及各开发区、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专项指挥部成员。
2.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为市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营口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出相应预警建议;根据专项指挥部授权,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及时播发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有关新闻报道,并对公众发出污染防范的提示信息;积极联络域外媒体,向上级媒体推荐市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新闻稿件,反映我市相关工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生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和督促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修)订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控制应急行动方案;负责建筑施工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防控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综合执法局:负责各类露天砂石料场、堆场(煤场和工业、企业堆场除外)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交通运输局对运输建筑残土等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对运输散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扬撒和车辆带泥上路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烧烤以及露天焚烧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整治工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工信局:指导强化相关开发区、镇街对企业限产、停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供电部门提供用电数据;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公安局:制(修)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依法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实施处罚;指导和督促各开发区、镇街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的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财政局(国资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协助开发区、镇街做好企业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措施;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协助生态环境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空气质量进行实时监测,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按照营口市专项指挥部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开发区、镇街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指导和督促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指导和督促开展秸秆禁烧巡查工作;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对运输建筑残土等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督管理,对运输散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扬撒和车辆带泥上路的行为进行处罚;配合公安局做好禁行和限行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镇街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提供雾霾等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管;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融媒体中心:协调指导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有关新闻报道,并对公众发出污染防范的提示信息;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供电分公司:配合工信局、各开发区、镇街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用电计量措施;按照职责完成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应急准备
(一)应急减排清单
按照营口市制定的镁制品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大石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做好镁制品企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黄色预警期间:35%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55%焙烧工序停产保窑以生产线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停产保窑;停止公路运输。
短时间难以停产的工序,相关企业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工信部门指导相关开发区、镇街对企业限产、停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供电部门提供用电数据。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加强对运输车辆管控。
(二)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指导应急减排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或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并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急减排措施要“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四、监测与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报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报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
接到营口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我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发布预警响应,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各园区、各镇(街)、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三)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营口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调整或解除预警,及时调整或解除我市预警响应,解除预警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市委宣传部组织相关媒体应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材料报上级营口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信息报送
1.预警响应期间,各相关单位应于每日11时前将本地区前1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结报营口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视工作需要报市政府。
2.一次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本次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6个工作日内报营口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程序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通知专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每天要将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专项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每天要将应急响应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实施情况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将书面请示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经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城市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健康防护指引、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其中: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减排措施由媒体发布,强制性减排措施按预案规定的步骤和措施执行。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1.发布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应该实施防护措施。(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融媒体中心;责任单位:各开发区、镇街)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牵头部门:教育局)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加医护人员。(牵头部门:卫生健康局)
2. 发布建议性减排号召
呼吁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融媒体中心)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各开发区、镇街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对清单中确定的黄色预警下的涉气污染源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管控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落实各地区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的黄色预警响应减排措施。如:具体生产线、工艺环节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②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牵头部门:公安局,配合部门: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③扬尘源以及其他面源管控措施
a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黄色预警措施管控,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b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c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d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上路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④其他管控措施
a严禁秸秆焚烧。(牵头部门:综合执法局,配合部门: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
b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c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公安局,配合部门:综合执法局)
通过采取措施,我市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我市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
1.发布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1)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应实施防护措施。(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融媒体中心)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必要时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停课。(牵头部门:教育局)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牵头部门:卫生健康局)
2.建议性减排号召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融媒体中心)
(2)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融媒体中心)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釆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管控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落实各地区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的橙色预警响应减排措施。如:具体生产线、工艺环节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
a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b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c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牵头部门:公安局,配合部门: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
③扬尘源管控措施
a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橙色预警措施管控,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按照分工负责)
b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c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d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上路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④其他管控措施
a严禁秸秆焚烧。(牵头部门:综合执法局,配合部门: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
b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c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公安局,配合部门:综合执法局)
通过采取措施,我市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我市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我市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
Ⅰ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
(1)发布公众健康防护指引
①儿童、老年人、孕妇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必须实施防护措施。(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融媒体中心)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课。(牵头部门:教育局)
③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牵头部门:卫生健康局)
(2)建议性减排号召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采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融媒体中心)
②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融媒体中心)
③必要时可采取车辆限号出行。(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融媒体中心)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釆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管控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严格落实各地区应急减排清单中工业企业的红色预警响应减排措施。如:具体生产线、工艺环节采取应急限产、停产等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工业企业,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
a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b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c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牵头部门:公安局,配合部门: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
③扬尘源管控措施
a加强施工工地、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相关扬尘源实施红色预警措施管控,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按照分工负责)
b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c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区及周边地区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洒水期应避开早、中、晚高峰期。(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d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或进行有效苫盖的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上路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④其他管控措施
a严禁秸秆焚烧。(牵头部门:综合执法局,配合部门: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
b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c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牵头部门:公安局,配合部门:综合执法局)
通过采取措施,我市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我市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SO2和NOX减排比例可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我市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
(四)应急终止
根据营口市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时,自然终止应急响应(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
(五)补充说明
不受机动车管控措施限制的车辆包括: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六、总结评估
(一)应急总结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工作总结。根据应急响应等级,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将工作日志、数据、会议纪要、工作协调会等文字材料,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收集整理,集中归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在重污染天气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总报告。
(二)应急评估
各单位应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单位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每年定期对上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评估要求与市评估要求相同),并将评估结果于4月底前上报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1.组建应急监测队伍
以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组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确保应急期间能够完成环境监测任务。以气象局为核心组建天气状况监测和预报队伍,及时发布气象信息,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卫生健康局依托所属各大医院建立应急医护组,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时,能够迅速完成紧急医疗救护等工作。
3.组建应急督查队伍
专项指挥部指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及相关部门成立应急督查队,对重污染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的限产、停产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应急措施能落到实处。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专项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三)其他保障
专项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需要,将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市专项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大对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二)预案培训
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
(三)预案演练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 关演练和推演,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各开发区、镇街及相关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本预案印发15日内报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九、附则
(一)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 , 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市政府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附件:大石桥市重污染天气专项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大石桥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
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韩文志 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许华茂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管洪朋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盛志刚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曲绪伦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新桥 市工信局局长
冯 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 琦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浦云龙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 涛 市财政局局长
栾 寒 市教育局局长
胡太宏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福成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 军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徐明智 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胡耀锐 市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局局长
郭 锐 市气象局局长
任洪伟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
曹德光 市供电分公司经理